《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27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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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钱塘江河道管理,发挥钱塘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 第二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钱塘江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治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钱塘江河道内通航河段,同时适用航道... 第三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管辖的钱塘江河道包括平湖金丝娘桥与慈溪庵东的连线以上的钱塘江干流和支流。 第四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四条 钱塘江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钱塘江河道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 第五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实施钱塘江河道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投入,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 第六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钱塘江河道的主管机关。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 第七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钱塘江河道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钱塘江管理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省直管江堤、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 第八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八条 钱塘江河道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害防治,应当根据防洪的总体安排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 经批准的规划是钱塘江河道水... 第九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钱塘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 第十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钱塘江河口涌潮资源的保护,河口两岸跨河、临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含涌潮影响内容,并提出减... 第十一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钱塘江河道建设、河口治理应当严格按照综合规划和河道建设规划、河口治理规划等专业规划实施。 第十二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洪保护区的重要性和国家有关防洪规范,制定江堤、海塘的设计标准,组织江堤、海塘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第十三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在钱塘江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实行规划同意书制度。 在钱塘江省级河道上建设前款规定工程的,应当取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签... 第十四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钱塘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海塘、灌溉工程、闸坝等水利工程,应当加强研究、管理和保... 第十五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钱塘江河道水域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使用水域进行建设,批准使用期届满,应... 第十六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 第十七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钱塘江流域内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流域内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 第十八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钱塘江江山港和常山港汇合处以下干流和浦阳江、新安江、乌溪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设区的市... 第十九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平湖金丝娘桥与慈溪庵东连线以外的钱塘江河口段,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钱塘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取退水管理、水土保持、水量调度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