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