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钱塘江江山港和常山港汇合处以下干流和浦阳江、新安江、乌溪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省级和市级河道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乡级河道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