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