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钱塘江河道水域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使用水域进行建设,批准使用期届满,应当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