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钱塘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海塘、灌溉工程、闸坝等水利工程,应当加强研究、管理和保护,保持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损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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