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六条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钱塘江河道的主管机关。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钱塘江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钱塘江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