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