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爆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