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应急管理、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行政、民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时传输监测数据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爆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查看《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