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时传输监测数据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