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1-30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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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第二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活动。 第三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 第五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参与地震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参加抗震救灾志愿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第六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测预警工作,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烈度速报系统,提高地震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 ... 第八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八条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组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 第九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九条 大型水库、核电站、跨海跨江特大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 第十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渔业主管部门建立海域地震信息通报制度。 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 第十一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一条 一次性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四千千克梯恩梯炸药当量以上的爆破作业,爆破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四十八小时前,将爆破地点、时间以及用药量书... 第十二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 第十三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和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地震预警信息可以由省地震工作主管... 第十四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地震断层活动性探测工作,并将探测结果书... 第十五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和技术力量,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市、镇规划区; (... 第十六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 第十七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七条 对各类开发区(园区)、特色小镇等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报经省... 第十八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八条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其中,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机场、... 第十九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九条 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时,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抗震设施与减震、隔震装置。 第二十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的...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公共设施、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管理,支持、引导乡村公共设施、村民住宅依法开展抗震设防。 住房城乡建设...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二条 新建乡村公共设施、统一建设的村民住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村民住宅,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村村民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有自建房屋进行抗震加固。未采取抗...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组织建立地震灾情实时获取系统和地震救援数据库,提高抗震救灾指挥决策能力。 县级以上...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制定、适...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公安、新闻出... 第三十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害级别,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地震应急预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地震灾区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和灾...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应急管理、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行政、民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时传输监测数据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爆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