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特大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大型、特大型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输机场,五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码头、泊位等);
(三)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装机容量一百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三十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五百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四)省、设区的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总发射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通信枢纽的程控机主楼、应急通信指挥用房;
(五)大中城市主要供电、供水、供气、输油管(网)的调度控制工程,三级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省、设区的市急救中心、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六)大型海洋平台,五万吨级以上大型船坞项目;
(七)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建筑工程,一千二百座以上影剧院、会堂,四万座以上体育场,六千座以上体育馆,属于超限建筑且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会展中心;
(八)大型化工厂和炼油厂、重要贮油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等易燃、易爆、有剧毒物质的建设工程;
(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审定依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