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四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地震断层活动性探测工作,并将探测结果书面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勘查过程中,发现地质断层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地震断层活动性探测结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建设工程的避让措施或者工程性防御措施。乡村公共设施项目和统一规划建设的村民住宅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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