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三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和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地震预警信息可以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并注明发布主体;播发地震预警信息,应当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为准,并注明发布主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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