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及时予以回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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