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及时予以回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