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一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一条 一次性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四千千克梯恩梯炸药当量以上的爆破作业,爆破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四十八小时前,将爆破地点、时间以及用药量书面报告爆破作业实施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