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九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九条 大型水库、核电站、跨海跨江特大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证建设质量。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时传输监测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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