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测预警工作,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烈度速报系统,提高地震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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