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相互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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