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