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渔业主管部门建立海域地震信息通报制度。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渔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