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五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和技术力量,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市、镇规划区;
(二)位于地震活动断层等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城市、镇规划区;
(三)需要开发利用但现有地震资料无法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海岛、海域等区域。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市、镇规划区;
(二)位于地震活动断层等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城市、镇规划区;
(三)需要开发利用但现有地震资料无法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海岛、海域等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