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五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和技术力量,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市、镇规划区;
(二)位于地震活动断层等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城市、镇规划区;
(三)需要开发利用但现有地震资料无法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海岛、海域等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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