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八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八条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其中,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