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九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九条 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时,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抗震设施与减震、隔震装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