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公共设施、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管理,支持、引导乡村公共设施、村民住宅依法开展抗震设防。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制定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建设示范工程,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村民免费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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