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村村民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有自建房屋进行抗震加固。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乡村公共设施,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抗震加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