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完善配套的交通、供电、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并具备安全避险、医疗救护、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采用统一标志,并在显著位置予以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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