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组织建立地震灾情实时获取系统和地震救援数据库,提高抗震救灾指挥决策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电力和通信保障体系,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