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制定、适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