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公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澄清,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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