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地震灾区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