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害级别,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地震应急预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将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