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