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定期组织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覆盖面。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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