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并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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