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并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