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前,可以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机构统称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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