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预算审查小组。预算审查小组由各代表团推荐若干名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预算审查小组成员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预算审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