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