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沟通,就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收支政策、支出重点等听取意见,及时通报预算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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