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编制预算。设立派出机关(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派出机关(机构)编制的预算纳入本级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街道办事处将其编制的预算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前,应当征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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