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由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