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询问。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