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应当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支出进度情况;
(三)重点支出、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四)政府债务的举借、规模、结构、用途和偿还情况;
(五)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和开发区(园区)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八)应当重点监督的其他事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支出进度情况;
(三)重点支出、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四)政府债务的举借、规模、结构、用途和偿还情况;
(五)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和开发区(园区)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八)应当重点监督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