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处理,并按照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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