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处理,并按照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应当跟踪督查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