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列明审计查出的问题,重点说明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进一步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