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同时,应当提出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