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征求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执行情况;
(二)财政收支政策实施情况;
(三)预算安排与执行结果变动情况及原因;
(四)重点支出、重大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五)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举借、规模、结构、用途和偿还情况;
(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预备费使用情况;
(八)结转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结余情况;
(九)超收收入的安排情况;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十五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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