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时,可以单独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和开发区(园区)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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